
8月14日,总统尚达曼将毒贩陈义睿(Tristan Tan Yi Rui,译音)的死刑减为终身监禁。内政部在回应媒体询问时指出,赦免权是一项“特殊权力”和“行政恩赦行为”。它补充说,内阁被告知对陈义睿判处死刑“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特赦的理由很少公开披露。在陈义睿的案件中,内政部仅透露,他被赦免死刑是“鉴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尽管细节仍语焉不详,但这一结果意义重大,因为它表明,即使经过正当程序、公正审理和法律上站得住脚的判决,实质性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依然重要。
陈义睿的案件不应与亿万富翁王明星的案件混为一谈。王明星在涉及前内阁部长易华仁的案件中教唆妨碍司法公正,但国家法院鉴于他健康状况不佳,基于司法怜悯,判处3万元罚款。
法院与行政部门在死刑案件中的角色
法院在死刑案件中的角色是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并依法判刑。在陈义睿的案件中,他因被裁定持有不少于337.6克冰毒(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而于2023年被判处死刑。
高庭判定陈义睿并非仅仅是运毒者:他参与购买和交接毒品的谈判。因此,他不符合2012年推出的替代判刑制度的条件。替代判刑制度规定,若满足严格要求,贩毒者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和/或鞭刑,而非死刑。上诉庭随后维持陈义睿的罪成与死刑裁决。
死刑判决经最高法院确认后,在行政部门认为适当时,它行使赦免权的作用,是使罪犯免于法律的既定进程。这一行政恩赦行为是一项酌情权,可以撤销法院对囚犯判处的死刑,并代之以较轻的刑罚。
上诉庭于2011年指出,在死刑判决的具体情境中,对罪犯给予赦免是“赋予他生命的恩赐。这是因为罪犯因被判犯有死罪,他的生命实际上已被法律剥夺。……而若未获赦免,他的生命将依法被剥夺”。换言之,在死刑案件中,无论是否予以罪犯赦免,决定本身都不是剥夺罪犯生命的行为。
赦免申请的法律框架
根据《新加坡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总统可根据他认为适当的条件,对被判死刑者予以赦免、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判决,或减免法律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刑罚。这些统称为“赦免”的权力包括特赦(使囚犯获释)和减刑(将死刑减为有期或无期徒刑)。
赦免申请逐案审议。总统根据内阁的建议行使赦免权;他没有酌情权。此外,新加坡没有对死刑犯普遍实行大赦的传统或惯例,也没有任何自动将死刑减刑的规定。
换言之,《新加坡宪法》将赦免权从特权领域移除,并牢固地置于成文法(written law)领域。这项权力的行使是宪法保障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必然结果,宪法规定“除非依照法律,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或人身自由”。被判死刑的罪犯仍保留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内阁就赦免权的行使,向总统提供建议的酌情权非常广泛,但它并非超脱于法律约束或限制的“法外”权力。对酌情权行使的司法审查,通常仅限于程序事宜,或赦免权是出于不良意图且为不当目的行使,或其行使违反宪法保护和权利的情况。
简而言之,内阁必须严格遵守明确的宪法要求,并公正、善意地审议依法提供给它的相关材料。
在向总统提供建议时,内阁有权考虑与罪行性质,以及对该罪行实施规定刑罚背后的立法政策相关的公共政策考量。内阁不应忽视相关政策考量,这些考量确保所有赦免申请,能得到有原则且一致的处理。
然而,最高法院裁定,内阁在特定案件中落实此类考量“本身并不能构成偏见,无论是实际偏见还是表面偏见”。此外,内阁不能根据一项如此绝对的政策,向总统提供建议,以至于仅仅将赦免申请归类为某一特定大类案件(例如涉毒案件),就会自动导致申请被驳回。
如果存在如此严苛的政策,则可被视为违宪,因为这与内阁根本不审议案件没有区别。
维持死刑的合法性
根据媒体报道,赦免的批准非常有限,只有极少数死囚的死刑被减为终身监禁。尽管陈义睿成功获得赦免的细节尚不明确,但这一结果却意义重大。
陈义睿于2018年在中央肃毒局的一次行动中被捕,当时还有其他几人落网。内政部指出,在同一行动中被捕的另一人,虽然同样面对死刑控状,单独受审,但最终没有被判死刑。内政部说,内阁决定建议对陈义睿予以特赦,“以减少两人案件结果之间的差异”。
在获得赦免后,陈义睿的待遇与涉及相同事实的另一起案件没有区别,在该案中,另一名罪犯被判入狱而非绞刑。这(尽管有些耐人寻味地)暗示,当两人涉及同一罪行时,若他们的处境相同(此为法律载定),两人的刑罚不应完全不同。
换言之,对两名罪犯的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是合理的,即有正当理由。在这方面的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正当理由。
这也突显,对陈义睿的赦免是基于法律而非行政仁慈(executive benevolence)行为。现在断言行政部门正在发出信号,表明在罪犯处境相同的死刑案件中,实质性平等(可简单理解为实现相同结果,而不仅仅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对待)是必要的,还为时过早。
公众普遍相信,新加坡的死刑制度,包括强制性和酌情性要素,对罪犯具有必要的威慑作用,并有足够的保障措施。尽管如此,官方必须持续证明死刑制度运作良好,拥有充分而健全的保障措施,并符合社会价值观和规范。
归根结底,新加坡的刑事司法管理绝不能忽视生命的价值和神圣性。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陈义睿的案件显示,为维持死刑使用的合法性,需要政府整体的努力——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都充分认识到各自的宪法职责,并渴望依法、依政策、依程序行事。
作者是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教授、前国会官委议员
黄金顺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