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和中国抗日战争胜利80周年。由于台海两岸围绕统独议题博弈正酣,借机争夺或强化对重大历史问题的解释权和话语权,就成为双方不约而同的战略选择。
大陆方面一贯的立场是:自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国际法文件收回台湾;1949年10月发生在中国大陆的政权更迭,并不影响台湾已回归中国的法律事实;《旧金山和约》在涉台条款上,违背主要盟国在战时达成的协议,且没有中国、苏联等主要盟国的签字,因而对中国来说是非法的、无效的;日本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表示,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重审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公告第八条则重审《开罗宣言》关于把台湾等领土交还给中国的对日要求。
台湾方面情况较为复杂。1949年之后的历届国民党政府和多数蓝营学者都认为,自日本投降后,台湾已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和1952年的《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大陆方面称之为“日蒋和约”)归还给中华民国。至于《旧金山和约》,他们对于未被邀请参与协商和签字耿耿于怀,但对法律效力只能有条件地被动接受。当然,他们不可能承认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效力。上述立场集中体现在2010年3月,由时任台湾马英九的外交部发布的题为《“台湾的国际法地位”说帖》一文中。台湾方面发布的说帖,在功能上相当于大陆方面发布的白皮书,是对官方立场的系统化宣示。
台湾绿营学者早在1950年代就开始建构台独理论。他们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都是战时主要盟国的单方面政治声明,因而不具国际法效力。纵观台独学者的著述,他们唯一认可的涉及台湾主权归属的国际法文件就是《旧金山和约》,用和约支撑“台湾地位未定”的谬论,并推导出所谓的“住民自决权”论,即台湾人民有权通过投票决定台湾的前途命运。须要指出的是,虽然这些绿营学者多年来在台湾内外大力鼓噪,但从李登辉到陈水扁再到蔡英文,在执政期间都没有把上述主张宣示为官方立场。马英九政府在2010年发布上述说帖后,继任的蔡英文政府也没有撤回,笔者甚至在2024年12月时曾在台湾外交部官网上浏览到此文件。
然而,今年7月7日台湾外交部长林佳龙在出席“世界国际法学会与美国国际法学会2025年亚太研究论坛”并致开幕词时,公然推翻历届台湾政府根据前述一系列文件,认定“台湾主权归属中华民国”的一贯立场,转而强调“二战结束后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旧金山和约》已取代《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政治声明”,得出的结论则是“台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笔者近日也到台湾外交部官网上查询,赫然发现马英九政府发表的上述说帖已不见踪影。这说明,赖清德政府接受独派国际法学者的主张,对官方论述进行重大调整,明确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高调推崇《旧金山和约》。
但从国际法理上讲,《旧金山和约》对中国并没有约束力,因为涉台条款违背主要盟国与日本在1945年9月2日签署的《日本投降书》中所达成的法律合意。在这里,笔者不得不强调一下这份投降书对于战后台湾归属问题的国际法意义。
如前所述,台湾独派人士一直否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属性,认为它们只是主要盟国(美、中、英、苏)在战时单方面的政治声明,主张只有《旧金山和约》才是规定战后台湾归属的国际法依据。然而,他们从来都回避谈论《日本投降书》的作用。从国际法理和时际法原则(即用当时的法律规范处理或解释当时的实践)来看,《日本投降书》在功能上相当于奥本海国际法中提到的和平初约,首要作用就是对结束战争作出初步安排,为未来的正式和约提供基础或框架,因而属于典型的国际法文件,具有最高级别的国际法效力。
由于日本在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所有条款,因而在事实层面结束盟国与日本之间的战争。《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因而从逻辑上讲,日本签署投降书,在法律效力上就等同于签署《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也因此,《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就从战时主要盟国的单方面意志,转变为主要盟国与日本之间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合意文件。这个道理不难理解。独派人士拒绝承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又刻意回避《日本投降书》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显然并非出于无知,而是出于台独执念。
《日本投降书》由于接受《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从而间接规定台湾在战后的归属,即归还给中国。《旧金山和约》之所以在台湾问题上不具合法性,就在于它没有得到当初签署《日本投降书》的主要盟国中的中苏两国支持,因而违背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件最基本的合意原则;其次是违背作为和平初约的《日本投降书》中,关于台湾地位的既有规定。从逻辑上讲,和平初约并非不可更改,但更改的前提条件,首先是获得和平初约的所有签字方的同意,尤其是利益攸关的签字方的同意。
在这个案例中,涉台条款的首要利益攸关方就是中日两国。虽然日本签署《旧金山和约》,但因为中国没有签署,所以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因此,中国继续坚持适用《日本投降书》中的相关规定,在法理上毫无疑问是正当的。日本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重申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相当于中日这两个首要利益攸关方,在台湾归属问题上延续在《日本投降书》中达成的合意,即台湾主权在战后归属中国。
作者是上海交通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