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宗教事务局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培养良好网络习惯,不得自我炒作,借宗教话题和内容博取眼球、吸引流量,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等。
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宣传办公室的微信公众号“统战新语”星期二(9月16日)发布的消息,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印发《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共18条,对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网络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明确,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从事宗教教育培训,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培养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文化,不得自我炒作,借宗教话题和内容博取眼球、吸引流量。不得通过网络展示、穿戴、推销宗教极端服饰,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
规范还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宣扬异端邪教、附佛外道,或者从事打卦、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不得通过网络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不得挑拨是非、制造对立、制谣传谣、诬告陷害、攻击诽谤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和睦相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此外,宗教教职人员不得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在线会议、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教;不得组织、参与网络法会、礼拜、弥撒等宗教活动,以及烧香、供佛、诵经、受戒、受洗等宗教仪式;不得开展“禅修”“清修”“疗愈”等带有宗教色彩或者内容的网络学习培训。不得通过网络借教敛财;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等名义募捐;不得组织、参与商品营销、直播带货、打赏等经营性活动和商业性表演、演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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