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饭店负责人因在网上发布与店内菜品有关的视频,遭“天价罚单”引发关注。当地官方表示,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综合《钱江晚报》和《湖南日报》报道,在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经营饭店的张姓女士今年2月在社媒平台发布菜品短片,开始是一盆汤菜,配上“蛤蟆汤”三个字,接下来是一些昆虫食材,最后是饭店外观,影片未标注菜价或地址。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张女士,她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作品是“违法广告”。张女士说,她只是记录生活随手一拍,视频发出后,也没有什么评论、点赞。

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后,她很快就将视频删除了。但在3月,她仍然收到了从门缝里塞进饭店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45万元人民币,这让她难以接受。

这一新闻星期五(7月11日)晚登上热搜,不少网民认为这是乱收费。还有律师指出,张女士发布的影片并不属广告。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当晚发布情况通报称,7月11日,网传兰山区一饭店因拍摄发布菜品影片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并面临高额处罚。兰山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通报称,经初步调查,今年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通报续指,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星期五也表示,涉事饭店老板发布的视频涉及“蛤蟆”,而蛤蟆是野生保护动物,若“蛤蟆汤”用的是牛蛙,需明确写明是牛蛙。如果饭店在短视频平台分享产品或者制作过程展示,且账号名称和店铺名字一致,就构成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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