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星期五(8月29日)起,中国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
中国商务部星期四(28日)公告,公布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进口苯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经裁定,若终止反倾销措施,进口自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苯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商务部因此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公告指出,星期五起,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苯酚,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244.3%—287.2%,欧盟公司30.4%,韩国公司12.5%—23.7%,日本公司19.3%—27.0%,泰国公司10.6%—28.6%。
中国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并于2024年9月6日起,应中国苯酚产业申请,对原产于这些国家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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