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位的情况下,福建省厦门市通过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成为继深圳之后中国第二座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据《福建日报》报道,《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星期二(8月26日)经厦门市16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厦门成为继深圳之后,中国第二座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根据《条例》,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条例》建立了豁免财产制度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余债免除制度,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条例》还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债务免除条件、财产申报及处分规则,创设诚信调查和鼓励清偿机制,加重破产欺诈法律后果,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条例并规定,厦门市将设立破产援助资金,由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用于破产费用援助以及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破产事务支出。破产援助资金来源则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从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的资金,以及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
报道称,《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旨在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和重新融入社会。
路透社报道称,中国早在2006年便已施行企业破产法,但个人破产法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深圳市2021年3月起施行中国首部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尽管尚停留在地方法规层面,但已是个人破产保护方面的里程碑事件。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截至今年6月30日,深圳破产法庭四年来累计受理个人破产申请539件,化解纠纷债务1.93亿元人民币,其中350名债务人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债务人中创业者群体占比约65%。
中国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多以名下房产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经营。深圳、厦门楼市的租售比曾多年位居中国主要城市末尾,近几年均经历房价巨幅回落,抵押物缩水令经营者压力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