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贿逾4亿人民币,一审被判死缓。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星期二(10月14日)在微信公众号上通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当天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受贿一案,对王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他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王波在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兼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4.49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王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他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他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67岁的王波早年在内蒙古赤峰市工作,曾任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2006年10月调任包头市委常委、副市长,2008年2月任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市长。

他在2010年4月任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并于次年1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政府党组成员。王波在2018年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直至2022年1月卸任。

去年6月,王波官宣被查,同年12月被开除中共党籍,然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波作出逮捕决定。今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波提起公诉。宜昌中级法院6月公开审理王波涉嫌受贿案,他当庭认罪悔罪。

您查看的内容可能不完整,部分内容和推荐被拦截!请对本站关闭广告拦截和阅读模式,或使用自带浏览器后恢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