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立法会《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下,同性伴侣分手后须在半年内注销登记,否则双方或罚1万元。

综合香港01和《明报》报道,香港立法会《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委员会星期一(7月28日)完成逐条审议。

会议提到,若同性伴侣登记的港外注册关系告终,双方须在六个月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登记官,否则将属于犯罪,一经定罪,可罚1万元。

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副秘书长施金奖说,无论申请、登记或者撤销都是严肃的课题,官方虽然不会为撤销登记设冷静期,但会提醒双方在注销前三思。双方如果注销了关系,但若干年后还想在一起,仍有途径重新登记申请。

另外,至于其他人能否查核同性伴侣的登记纪录,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说,目前政策只容许当事人本人,或者获得授权的第三者查核。除非情况特殊,才酌情考虑。

据香港政府此前公报,《条例草案》旨在设立同性伴侣关系登记制度,让同性伴侣可申请登记其同性伴侣关系。《条例草案》7月11日刊宪、16日进行首读。

政府预告,将会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阶段对此草案提出三项修正案,涉及字眼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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