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入豫被赋红码:河南如何搜集入豫人员信息

时间:2022-06-16 09:1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中国聚焦

近日,多名外省储户到河南郑州沟通“村镇银行取款难”被赋红码事件广受关注。河南省卫健委6月15日回应澎湃新闻称,接到多个“外地来豫储户被赋红码”的投诉,已将投诉反馈至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核实中。

此事招致多方批评,有评论认为背后权力“任性”,只能用于防疫的健康码被滥用,涉嫌违法,也削弱了这一防疫措施的公信力。

对于此事,6月15日下午,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工作人员已经把情况转到相关部门进行落实,“正在落实中”。如果健康码是红码的话,也可以来电申请转码。至于为何这些储户们会被赋红码,该工作人员表示,正在“落实原因……建议您持续关注一下,如果有结果的话,也会公布的”。

河南哪些部门负责健康码的管理?哪些部门有权决定对外省入豫人员如何赋码?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卫健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从外省抵达河南,赋码工作由“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在省内流动时,赋码工作则由市一级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卫健委没有赋码权限。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原大数据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则称,“我确定不是省里赋码,应该是地市赋码”,因为赋码工作为属地管理。

6月15日,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一名值班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按照疫情防控政策,“谁赋码谁转码”,该市民应该向郑州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赋码和转码问题。“我们这儿进行数据的汇聚和加工,数据的产生并不是我们这儿,可以把我们当成‘全省的大网管’”。

澎湃新闻检索河南省政府官网发现,今年3月,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制定了《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哨点工作指南(试行)》,其中介绍了对入豫返豫人员的精细化管理措施。如“电子围栏”省平台收集报备信息后向各地推送,对入豫返豫人员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将分析结果下发地市,同时根据省市两级疫情管控要求对有风险的入豫返豫人员采取健康码赋码等措施。

根据该指南,哨点之十五 “区域协查工作指南”规定,“本哨点所称区域协查是指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对密接、次密接、中高风险区域入豫者等各类风险人员进行信息推送、赋码、排查、追踪、管控、应急处置、信息反馈的过程。”

该哨点部门责任规定,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部门配合,按照三公流调要求开展落地核查工作,判定待协查人员的风险类型、风险等级、波及范围、核酸检测等工作。负责制定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按指挥部分工要求指导技术部门开展赋码、转码工作。省大数据局,负责河南省健康码稳定运行,指导各地指挥部健康码技术部门开展赋码和转码工作。

哨点之十六“电子围栏工作指南”规定,“电子围栏是指汇聚民航、铁路、来豫跨省长途汽车购票信息、省内各高速路口入豫的车辆信息、省外漫入等5类信息,提供入豫返豫报备登记功能,省平台收集报备信息后向各地推送,对入豫返豫人员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将分析结果下发地市,同时根据省市两级疫情管控要求对有风险的入豫返豫人员采取健康码赋码等措施。”

该哨点工作职责规定,针对国内和境外入豫返豫人员,按照防疫要求,提供入豫返豫报备登记功能,主要登记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返乡详细地址、来源地详细地址、交通方式、核酸检测、健康码状态等。系统通过对入豫返豫后的信息登记,分析研判入豫返豫人员的来源地风险等级,如果属于中高风险地区,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政策为登记人员进行健康码赋码,排查该人员近14天内核酸检测结果数据,并下发人员信息,通知在豫居住地所在地区相关人员,提醒采取下一步措施。

此外,为各级疫情防疫人员提供入豫返豫人员查询功能,可随时查询最新的入豫返豫人员信息,根据政策对相关人员进行管控。

该哨点属地责任规定,“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对省级平台系统下发的需采取措施的入豫返豫人员,做到高效、及时、一个不漏,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对其采取相关措施。”

部门责任规定,交通、司法、文旅、卫生健康、大数据局等行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共享信息,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做好疫情防疫工作。个人责任规定,个人应当配合相关机构要求,做到入豫返豫主动报备。

此外,奖惩机制规定,属地、部门、单位、个人未履职尽责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入豫返豫人员应根据疫情防控政策如实上报信息,对入豫返豫人员不报、谎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的,将依照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管理、培训、调查、处置职责,落实入豫返豫人员的管理管控措施,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如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赞一下
(0)
0%
赞一下
(0)
0%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