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监察体制改革需启动系统修法工程

时间:2017-01-17 08:2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即时新闻

这位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表示,监察体制改革关系重大,相关修法要非常慎重,需待试点成熟,适时启动修改 资料图:陈光中

  (记者林子桢)2017年1月15日,在主题为“全面从严治党与法律实施”的第六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上,刑事诉讼法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发言中谈及近期启动的,他表示,监察委员会的高位阶、监察体制的全覆盖、反腐败力量的一体化等特性,都意味着“反腐败进入了制度化改革的新阶段”。

  2016年11月7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启幕。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试点决定》),授权北京、山西、浙江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改变国家权力格局,被评价为中国近二十年来的重大政治改革。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将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并列,都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构体系中,将形成在各级人大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陈光中认为,监察委员会的创立,是涉及国家机构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无疑将突破现有立法,需要启动系统修法工程

  首先,改革后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处于并列地位的监察委员会,是一个全新的国家机构,这就要求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比如,《宪法》第135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陈光中提出,由于监察委员会具备刑事侦查职能,应该也加入该条之中。

  其次是制定《国家监察法》。陈光中认为,《国家监察法》非常重要,应属于《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需要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再者,《刑事诉讼法》以及《试点决定》中已提及的《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也要作出修改。

  目前官方已披露,拟将已有的《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2017年1月5日,央视新闻联播头条报道专题片《创新监督制度推动党内监督无死角国家监察全覆盖》,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苗庆旺透露:“中央纪委将会同全国人大机关,研究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将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

  “监察体制改革关系重大,相关修法要非常慎重,需待试点成熟,适时启动修改。”陈光中表示,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角度出发,修法时应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向全社会公开草案听取全国人民的意见。

  《试点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上述职权,《试点决定》同时明确,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

  在1月15日的论坛上,陈光中提出,《试点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拥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陈光中理解,其中的“调查”,既包含针对违反中共党纪和行政法规的一般调查,也包含针对腐败犯罪的特殊调查,相当于此前检察机关针对腐败犯罪的刑事侦查。

  陈光中表示,随着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及其职权的转隶,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调查统称为“调查”。“但由于特殊调查程序特点鲜明,需要接受《刑事诉讼法》的规范,我个人认为在试点过程以及正式修法后,不应将一般调查和特殊调查完全混同,而应当予以区分,或者进一步将特殊调查改为侦查。”陈光中说。

  他还表示,既然调查活动包含了侦查,并且在程序上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相衔接,那么公职人员接受调查时就应当允许辩护律师介入。“不能让腐败犯罪案件成为例外,当然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适当作一些调整。”

赞一下
(0)
0%
赞一下
(0)
0%

相关栏目推荐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