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案蒙冤者控告办案人故意杀人徇私枉法

时间:2017-01-17 03:2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即时新闻

蒙冤14年的黄志强等五人对当年的办案人员提出控告;为避免人为因素干预,要求江西省公、检、法系统整体回避 江西乐平“5·24”奸杀案平反昭雪,蒙冤14年的黄志强等五人以故意杀人、徇私枉法两项罪名对当年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提出控告。财新记者获悉,2017年1月16日上午,五人在律师陪同下向江西省检察院提交了控告书。图自视觉中国

  (记者赵复多)江西乐平“5·24”奸杀案平反昭雪,蒙冤14年的黄志强等五人以故意杀人、徇私枉法两项罪名对当年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提出控告。财新记者获悉,2017年1月16日上午,五人在律师陪同下向江西省检察院提交了控告书。

  2000年5月23日深夜,江西省乐平市中店村蒋某和外地女子郝某在约会时双双遇害。警方于案发次日展开调查,该案因此得名乐平“5·24”案。2002年6月5日,乐平市公安局宣布“5·24”案并“9·9”案(1999年9月9日晚,一对情侣在乐平登高山约会时遭抢,男青年被砍死、女青年遭到轮奸)告破,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汪深兵等五人被认定涉案,除汪外逃外,其余四人均被逮捕。四人先后被景德镇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处死刑,2006年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改判死缓。在历经十余年申诉上访后,2016年12月,江西高院再审宣判四人无罪。(参见财新网:“”)

  财新记者获得的控告书显示,五名蒙冤者控告对象包括当年办理“5·24”案及“9·9”案的公、检、法三方人员。控告人要求,依法对乐平市公安局的邵某、陈某、王某、黄某、付某等,景德镇市检察院此案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赵某、张某、许某等,景德镇中院此案一审及重审的审判人员刘某、程某、耿某、杨某、沈某、张某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控告人认为,前述公检法办案人员利用刑事司法手段追求剥夺无罪的五控告人死刑的结果,已经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依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五人还要求对江西高院“524”案重审二审办案检察人员,江西乐平“524”案及“99”案重审二审(终审)审判人员谢某、徐某、鲍某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据新记者了解,1月16日上午,江西检察院工作人员已接待了控告人和律师,表示将向领导汇报,并询问了控告人被刑讯逼供一事。

  刑讯逼供一直是乐平案中挥之不去的阴影。控告书中称,乐平公安局邵某等办案人员,通过非人手段实施刑讯逼供,并辅以指供、诱供方式获得有罪供述,进而迅速“破案”,立功受奖。而在此期间来提审的检察人员,对控告人反映的刑讯逼供情况均不予理睬,更无人处理。

  控告书中还称,“5·24”案案发后半年左右,侦查机关在已有关键物证IC卡(被害人郝某所有)指向疑似真凶方林崽的情况下,却故意放弃该重大破案线索,将方林崽当年的谈话笔录刻意隐藏。而对本案的另一关键证据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29枚烟蒂,在当年就具备DNA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乐平公安局始终拒绝作DNA鉴定。

  “景德镇中院和江西高院,明知有罪证据严重不足,不排除刑讯逼供的情形,在所有辩护律师多次要求对现场物证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仍不启动鉴定程序,两次判处四控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一次死缓,最终遭受十多年的冤狱。”黄志强等控告人和律师还表示,方林崽在2011年归案并自认实施本案,且在2013年4月17日公安部作出现场三颗烟蒂来自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的鉴定报告以后,乐平公安局、景德镇市检察院及审理方林崽案的景德镇中院还在掩盖、阻止方林崽承认实施本案。

  此外,控告人还提出,由于此案涉及司法人员众多,为了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江西省公、检、法系统应当整体回避。请求江西省检察院在接受案件后,依法将案件汇报最高检由其处理或指定江西省外的省级检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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