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确监察体制改革本地时间表

时间:2017-01-15 09:23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即时新闻

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已经形成,省监察委组建和转隶工作、市县推进试点工作都已准备就绪 刚刚结束的中共浙江省十三届纪委六次全会,为浙江省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明确时间表。图自东方IC

  (记者林子桢综合报道)“确保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刚刚结束的中共十三届纪委六次全会(下称“全会”),为浙江省的试点明确时间表

  1月13日出版的《浙江日报》刊登了全会决议,披露了上述信息。全会于2017年1月11日至12日在杭州举行,浙江省委书记出席并讲话。

  全会决议提出,浙江省纪委2017年的工作目标之一,是按照中央改革试点方案和省委实施方案要求,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各级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

  浙江省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三个先行试点地区之一。2016年11月7日,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在《中国纪检监察报》1月7日的报道中,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披露,目前,浙江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已经形成,省监察委组建和转隶工作、市县推进试点工作都已准备就绪;下一步,将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试点工作。

  此前,官方也从国家层面上给出了试点地区改革时间表。今年1月5日,央视新闻联播头条报道专题片《创新监督制度推动党内监督无死角国家监察全覆盖》,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苗庆旺透露,试点地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筹备组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推动检察机关相关部门转隶,确保2017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组建工作,2017年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组建工作。

  另外两个试点省份的改革进展也常见诸报端。

  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建华在《中国纪检监察报》1月7日的报道中表示,山西省目前采取的改革举措有:明确各级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举办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省委书记、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骆惠宁作动员部署;召开不同层级座谈会,组织专门调研组,分赴全省11个市和20个县调研,摸清情况,建立台账;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方案》,初步制定“一个办法、一个规范、一个意见、一幅流程图、一套文书模板”等制度机制。

  2016年12月,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在北京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上表示,目前改革试点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认真完成好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任务,处理好改革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的关系。

  郭金龙表示,必须紧紧围绕有利于加强中共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这个核心,着眼实现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监督全覆盖这个目标,牢牢把握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这个关键,深入领会中共中央战略意图。

  2017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也在公报中对2017年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要求: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中共和国家自我监督;在中共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牵头抓总,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

  对于试点,公报提出,中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委负主责,纪委要抓好组织实施,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值得关注的还有,2017年1月至2月,随着全国各省份陆续进入“两会”时间,北京、山西两地的人代会议程均明确将选举监察委主任。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山西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都将在1月14日开幕。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改变国家权力格局,被评价为中国近二十年来的重大政治改革。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方案》,授权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行使监察职权。中央已成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政治局常委王岐山担任组长,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在机构设置方面,《方案》明确:试点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试点地区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察委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监督。

  在权力配置方面,《方案》称监察委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并列举了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12种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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