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与情人、儿子同堂受审后获重刑(2)

时间:2018-12-24 17:5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人物记事

2015年1月,最高检官网消息,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15年9月,最高检官网消息,杨成林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骗取内蒙古银行资金;挪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大额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已有多人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刑罚,即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身犯“六宗罪”、被称为落马老虎“罪人之最”的津门“武爷”武长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等人都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

包括杨成林,这些被严厉惩处的贪官们都有一个共同点:涉案金额巨大,均超过2亿。

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作出如下规定:因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予以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曾对“政事儿”解读说,“终身监禁”相当于“特别死缓”,是在“对非暴力犯罪控制死刑”和“严惩贪腐犯罪”之间寻求的一种平衡,“目前对贪污受贿犯罪打击力度不减,甚至有所增加。

极刑就是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从人道主义、国际死刑潮流以及中国的死刑政策来看,对于死刑的适用是要控制的。终身监禁刑的增加可以让巨额贪官死刑可免、死狱不可免。”

另外,山西省吕梁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其“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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