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被控贪污和受贿罪,获判死缓。
据山东省高级法院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发布的消息,中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星期二(9月26日)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56万新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扣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对费圣英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青岛中院审理查明,费圣英被控贪污罪,指他在2005年至2008年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共计3341万余元。
至于受贿罪指控,费圣英被控在1999年至2016年利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投资入股、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费圣英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亿零540万余元。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费圣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青岛中院称,费圣英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费圣英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65岁的费圣英是江苏丰县人,毕业于南京电力学校(现南京工程学院)财会专业。费圣英曾历任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副司长,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经营部副主任、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副主任。
2004年12月,46岁的费圣英出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8年,他任浙江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2010年11月,52岁的费圣英出任华东电网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去年1月,费圣英被控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期间,受贿超1亿元,贪污超3341万元,青岛中院当时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