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建设费收了近30年 政协委员呼吁审查

时间:2020-05-18 12:01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每次乘飞机都要缴纳的“机场建设费”已经存续近30年,但这笔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依据一直备受质疑。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表示,他将向即将召开的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交建议,呼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这笔费用的征收依据开展合宪性审查。

“机场建设费”于1992年3月起向民用航班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后依据财政部2012年3月17日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名称调整为“民航发展基金”。《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航班的旅客,应当缴纳民航发展基金,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其中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暂行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实施,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通知,将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朱征夫认为,收取“机场建设费”的行为包含政府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内容,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有法律授权,而不能仅凭财政部发布的部门规章。

朱征夫表示,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预算。其收取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特点,其有三个来源:由中国公民或私营企业支出的部分,属于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后转变成了国有基金财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支出的部分(机票和缴费单据可在国家预算经费账户或国企账户报销的部分);由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支出的部分,这表明,以“民航发展基金”名义收取机场建设费的行为涉及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

朱征夫分析,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而国务院和财政部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制定法律。“所以说,在没有法律规定收取机场建设费的情况下,财政部制定的、作为行政规章的《暂行办法》,其向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财产的内容没有法律根据,相关的国务院决定同样欠缺法律根据。”基于前述分析,朱征夫建议对授权收取“机场建设费”的规章及相关决定作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审查制度意在保证法律与宪法相一致,消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使下位规范符合上位规范。加强合宪性审查,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这项制度是依据《宪法》审查各个位阶的法律规范,发现地方立法、或者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活动与宪法、法律存在相抵触之处,便予以纠正。

《立法法》第9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立法法》第99条进一步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近年来,合宪性审查制度有向前推进的趋势。2017年召开的中共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概念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2018年通过的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观察人士认为,这一名称变化符合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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