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飞:使用“清真”的自由

时间:2024-01-26 09:10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中国海南政府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不久前接获市民一则来电,陈述他在某饭店用餐,门面标注着“清真”字样,实则非清真,店主竟为汉族,诉求有关部门核实该店是否持有清真资质,并采取相应处理。政府的回应是:“经核实,市民所投诉清真属于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清真无须向有关部门申请资质,属于个人饮食习惯。市民可自主选择是否在该店消费。”言下之意,清真与宗教无涉,是一种饮食习惯,商家有使用“清真”标识的自由。

自新疆日报社发表题为《把“清真”泛化是别有用心》的文章,距今已有10年。自笔者写《“清真泛化”背后》一文,亦过去七载。这期间中国经历了清真食品立法被搁置,各地整顿所谓的“泛清真食品化”“清真食品泛化”、违法清真食品认证。我们还从未见像海南政府这样,认为使用“清真”标识是自由的。现在,借着海南政府的这种观点,是时候来取得对清真的共识了。

首先,笔者赞同这种对清真的观点。这亦符合2016年国家民委有关负责人就清真食品管理问题答记者问时,对清真食品所强调的一项原则:“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新加坡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遵循政教分离原则

政府不从宗教来看待清真,意味着经营清真饭店和加工清真食品,不须要专门的宗教许可证,对清真标识的使用亦无须向有关部门申请资质。经营清真饭店和加工清真食品,只须要遵循一般商业和食品法规,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服务许可证即可。政府不参与对特定宗教食品的审批和认证,亦可避免对其他宗教或非宗教饮食习惯的不公平对待。

这实质上是遵循了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政教分离。政府在管理事务和制定法规时保持中立,不参与或干预宗教事务。这在一个多元文化、多宗教的国家,有助于维护社会多元性和平等。

不过,为了政府政策的一致性,应废除中国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法规。政府不干预清真作为一个文化概念的传播,包括对“HALAL”阿拉伯文标识的使用。这亦意味着,国家不再存在“泛清真食品化”“清真食品泛化”、违法清真食品认证的问题。

市场导向的选择

经营清真饭店和加工清真食品,可以选择遵循特定的清真认证标准。这并非法律要求,而是市场导向的选择。商家依据市场和个人需求来选择是否参与清真认证。商家在选择清真认证机构时,可根据其声誉、透明度和符合程度进行评估。消费者可根据对商家所选择的清真认证机构的信赖,来评估是否达到自己所认为的清真标准,然后自主选择是否消费。

关于清真认证机构,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国家宗教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可以提供清真认证服务。但前提是,国家必须开放民间私人机构提供清真认证服务,例如清真寺、回民社群、宗教团体、文化团体和商会。这些清真认证机构通过声誉、透明度和符合程度来提供清真认证服务,以为商家吸引更广泛的消费群体,特别是穆斯林顾客。清真认证机构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清真认证标准,包括确保食品不包含禁止的成分,生产和处理过程符合伊斯兰教教义。

海南政府对清真问题的这种处理,只有在上述意义上才能被分歧各方所接受,形成对清真的共识。共识并非没有分歧,而是所有人的意见都得到倾听和理解,形成一个尊重所有意见的解决方案。中国政府在对清真问题的处理上,须要平衡各方权益,保持基于政教分离原则的中立性。若仅片面强调非穆斯林使用“清真”的自由,对穆斯林施加限制和整顿,则不是自由,而是双重标准和宗教歧视。

(作者是伊斯兰教阿訇、历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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