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查册私隐新平衡 港府有责任塑造

时间:2021-04-23 08:35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观点评论

来源:明报

明报社评

香港电台编导蔡玉玲“查册”索取车牌资料,被控“虚假陈述”两项罪名成立,共被罚款6000元。这宗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从《道路交通条例》相关规定,蔡被判罪名成立,不难理解,只是“查册”乃新闻工作者追查事实真相的重要工具,如今蔡被确定犯法,业界的担心有了案例,“查册”宛如悬在头上的剑,侦查报道工作将大受掣肘,损害了公众知情权。政府应该与业界商讨,在保护私隐和“查册”作新闻报道之间,取得恰当平衡,以事实证明,香港新闻自由并未收紧,而是一贯地开放。

蔡玉玲案情不复杂

法官确认虚假陈述

《道路交通条例》规定,“查册”所取得个人资料,“应用作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的事务上”。去年7月,《铿锵集》播出前年元朗7.21事件专题报道,显示节目取得相关资料后,用于制作专题,包括根据车牌登记地址,逐一接触车主,蔡因而涉及虚假陈述。辩方在庭上表示,“涉案车辆运输武器给疑似施袭者,蔡查册目的在找出涉案车辆,而该车辆明显在道路上使用,并用作犯罪工具,因此查册用途必然属于交通事宜,被告所作陈述属实”云云。

主任裁判官不接受这个论据,认为申请人的选项必然与自身用途相关,大前提必然用在交通运输有关事宜,因此被告是否有良好动机取得资料并不重要;主任裁判官又认为被告申请查册目的,是为采访和报道,但是即使为了采访,必须按照当局规定,申请用途必须符合披露资料条件,以正确途径获得资料,考虑到本案背景、犯案目的、没有证据显示车主有实质影响或不便,认为罚款是恰当判刑选择。

法例规定清晰,有关节目内容折射蔡玉玲涉及违法情节,也很清楚;不过,蔡的动机并非为了私利,而且是新闻界一贯做法,若排除政治考量,法官判处蔡罚款了案,应是考虑了多方因素的裁决。需要指出的是“查册、采访、报道”乃新闻界工作常态,事实上,这个“一贯做法”在新闻界追查事实真相、发挥监察职能,促进社会公平公义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蔡案之后,新闻工作者人人自危,是正常反应,因为他们做的与蔡玉玲并无不同,若继续下去,人人都有可能是下一个。

当局已经调整查册做法,若有查册者查找车牌资料,运输署会发电邮通知车主,包括告知查册者姓名。原本车主可以向运输署申请,以纸本方式获得查册者资料,现在改以预约方式透过电邮通知车主,车主获得查册者资料后,用途亦受限制,因此,从私隐角度审视,新做法顾及了查册者的权利和车主的私隐、权利。不过,当局以此回应此事,肯定不足。当局应该从根本上处理,包括在申请者需要剔选查册目的,加上“新闻采访”选项,并容许新闻工作者若面对同类诉讼,可以公衆利益作为申辩理据;更彻底则是新闻工作者应获豁免。前任私隐专员指出,目前《私隐条例》订明,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发表及播放该等资料,是符合公衆利益,就不受保障资料原则规限;当局应该考虑援引这个做法规管“查册”。

业界摆脱泥沙俱下

当局勿谋箝制传媒

过去,新闻工作者查册寻找新闻线索,当局并未视作批逆鳞,今次蔡玉玲涉及案件,相信7.21事件敏感成为了催化因素,当局趁机收紧查册安排,不过,近期当局说香港要重新出发,若不跳出反修例风暴思维,重新出发从何说起?另外,前年反修例风暴,恶意“起底”迭生,此举目的在伤害他人,绝不可取,必须打击;惟香港是资讯自由社会,新闻工作者查册寻找线索,顺藤摸瓜揭露真相,跟恶意起底、滥用公开资讯,是两回事,不能相提并论。

当局另一个担心,相信是新闻工作者良莠不齐,如何确保记者所有活动都符合豁免要求,符合公衆利益,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前年反修例风暴期间,“记者”充斥,整体新闻界正在为此买单。当局应该与新闻界商讨,厘定负责任媒体、符合专业要求新闻工作者的标准等,摆脱传媒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局面,让社会放心让香港新闻工作者行使“第四权”,成为监察社会、推动进步的力量。香港迈入新时代,各方面都要调整适应,香港社会仍然需要新闻界发挥积极作用,新闻界如何自我提升,须努力之处尚多,例如探讨是否、或如何设立记者登记机制, 以及有效自我监管机制等,以提高业界质素;至于权力当局,则勿谋箝制香港传媒的操作,须警惕出现“泼出一盆污水,连盆内的婴儿也一同泼出去”的局面。当局重塑与新闻界互动新常态、新平衡,应是须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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