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泰安市岱岳区委原书记王长勇行贿、受贿案一审宣判,以行贿罪判处王长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日照中院日照中院审理查明:
(一)行贿罪。2021年9月,被告人王长勇为谋取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人民币50万元。
(二)受贿罪。201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王长勇利用担任东平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泰安市岱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8万余元。
日照中院认为,被告人王长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长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王长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9月,王长勇向他人行贿时,正担任岱岳区区长。3个月后,他任岱岳区委书记。
公开信息显示,王长勇,男,汉族,1971年4月出生,山东省肥城市人,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他曾任肥城市土地管理局人秘科干事、副科长、科长,安临站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安临站镇党委副书记,湖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湖屯镇党委书记;东平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新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6年12月,他任泰安市岱岳区代区长,后任区长。
2021年12月23日,岱岳区领导干部会议召开,宣布王长勇任岱岳区委书记。当时,王长勇表示,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始终牢记“打铁还需自身硬”。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坚守法纪红线;坚守廉洁红线,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心存敬畏、手握戒尺、行有所止,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022年12月23日消息,王长勇被查;2023年6月13日消息,王长勇被“双开”。
经查,王长勇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跑官要官,为谋求职务升迁向他人行贿;失守廉洁底线,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长勇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长勇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泰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岱岳区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长勇担任岱岳区区长时,泰安市委书记为崔洪刚。崔洪刚曾任济宁市委副书记、滨州市市长等职。2018年5月,崔洪刚任泰安市委书记,2021年8月卸任,后任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年8月被查。